(十一)增强家庭照护能力。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,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。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。严格落实产假、哺乳假等制度。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“妈妈班组”,推行弹性工作制,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。通过入户指导、亲子活动、家长课堂等方式,探索开发建设家庭育儿共享平台,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,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,促进儿童全面发展。
(十二)大力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。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,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、价格可接受、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示范机构。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比,实行示范带动。鼓励支持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单独、联合的方式,或提供场所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,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,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。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,盘活存量闲置房屋,用于支持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。不断完善土地、住房、财政、金融、人才等支持政策,引导支持国有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举办综合托育服务机构。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,并与住宅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。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,应当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,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,招收2至3岁幼儿。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。支持隔代照料、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,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。
(十三)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。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。推动技能人才评价,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、从业年限挂钩制度,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%。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。省卫健部门会同教育、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,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,加大培养力度。促进产教研相结合。依托优质托育机构示范园、妇幼保健机构等,鼓励相关高等院校参与,建立健全省、市、县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,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指导、咨询,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。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、优质托育机构共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,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,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,打通职称晋升通道。
(十四)坚持齐抓共管。省、市、县三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,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召开会议,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。卫健部门探索建设综合监管平台,对托育机构开办、监管、服务品质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。教育、财政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,加大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学校的补助,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。以设区市(含平潭综合实验区)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,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、信息公示制度、评估制度,加强动态监管,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,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